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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10-10
人社厅发〔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管理水平,我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研究制订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为规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证书实行登记管理,用于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目的培训情况。
     第三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是培训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
     第四条  培训证书分为三种,高级研修项目证书、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证书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样式附后)。
     第五条  高级研修项目证书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各地区、各部门等有关单位在承办高级研修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六条  中央有关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各有关单位在承办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七条  各地区组织实施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项目证书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印制;各有关单位在承办项目结业时,根据考核合格的人数,向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申领空白培训证书和证书号段。
     第八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培训证书编号规则,对培训证书统一编号。
     第九条  培训证书由工程项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规范填写,并按申领号段统一编号,加贴培训学员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后颁发。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程项目培训记录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相关情况可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其个人专业技术经历和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证明。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将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培训证书管理系统,用于信息统计、验证和查询。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培训教学、考核及培训证书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培训证书发放和使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转让、冒领、翻印、伪造和贩卖培训证书。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